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(修订)
内蒙古艺术学院
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—条 为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,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、潜心科研、勇于创新、积极进取,根据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<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教〔2021〕310号)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<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内教发〔2025〕18号)和《内蒙古艺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
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/人。
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,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在籍研究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。
第四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
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,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。
第五条 基本条件
(一)符合《内蒙古艺术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》相关要求;
(二)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。
第六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(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)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。
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
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,填写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 批表”,提交本人在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单、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。
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
(一)一年级研究生
1.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直接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;
2.参加统一入学考试的研究生,以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排序,依次确定获奖者。
(二)二、三年级研究生
1.二级学院以研究生学习成绩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等多方面内容为依据制定细则,细则条款依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。各二级学院对研究生实行综合测评,依照综合测评的次序依次确定获奖者;
2.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,公开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的申请者优先。
第九条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,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。
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,对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,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,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,经公示无异议后,学校奖助学金 管理委员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。
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
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,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。
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,财务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,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。
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